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来、***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4431号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86936933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上海农场庆丰分场场部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方伍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来,男,汉族,住阜宁县。 被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