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705号之一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86936933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上海农场庆丰分场场部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方伍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马口村东二路***号,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2日,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尹 群
书 记 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