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4432号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86936933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上海农场庆丰分场场部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方伍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焦长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