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普恒绿化有限公司

2115某某与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普恒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2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商办楼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普恒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北楼7021、7022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金大洲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富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普恒绿化有限公司、盐城市金大洲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