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91民初208号
原告盐城市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与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步凤镇政府)、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盐城普恒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瑞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被告步凤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潜深、孙学荣,被告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柏,被告普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普恒公司借用卓达公司资质中标案涉伍龙路工程项目与步凤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转包行为均为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普恒公司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普恒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322478.49元,因普恒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一审价的60%,步凤镇政府、普恒公司、瑞邦公司一致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1961078.49元未支付,扣除1961078.49元2.5%的管理费49026.96元,本院认定普恒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12051.53元。对于已扣除的管理费,该部分系普恒公司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另行处理,故本院对此不作理涉。
关于原告主张卓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出借资质的企业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原告与卓达公司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卓达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只是出借资质,未参与招投标,亦未实质参与工程管理,故原告要求卓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步凤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步凤镇政府辩称其对普恒公司借用卓达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并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原告一事不知情,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不适用于案涉挂靠行为,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处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结合卓达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向卓达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承担税费、普恒公司向原告多次支付工程款等事实,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步凤镇政府认可欠付工程款196万余元,故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卓达公司(甲方)与普恒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摘要):一、甲方将卓达公司资政证书由乙方在盐城市区境内投标(投标范围盐城市区境内),超出盐城市区均可以投标。若中标管理费另收,不中标投标费用不收。二、凡卓达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资质均可以投标,项目经费费用由乙方承担,必要时需甲方到场的投标项目甲方准时到场,路费由乙方承担……
2016年8月20日,步凤镇政府(发包人)与卓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摘要):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伍龙路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境内;5、工程内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龙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四、签约合同价为4988719.34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79096.21元,合同价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中关于付款周期约定如下:本合同按签订的合同价扣除暂定金额后完成工程量达30%时,付工程合同价款的5%;完成工程量达50%,付至工程合同价的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项目一审结束后,支付的工程款补足至一审价的60%;由上级机关复查的项目,余款按终审价入账在两年内付清,每年付余款的50%。质保期内预留5%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中标人需向招标人开具已支付建安工程款的可供结算审核入账的建安发票。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最终结算以政府有权审计部门确认的结算价款为准。
根据2016年9月2日《进账单》,瑞邦公司向卓达公司付款49万元,用途为伍龙路履约保证金。
根据2017年1月9日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瑞邦公司向卓达公司转账26674.11元,摘要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龙路工程开税票(原件交卓达公司)。
根据2017年1月17日一份及2017年1月25日的四份《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普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淼先后向瑞邦公司支付576940元(货款)、50000元(网银转账)、50000元(卓达保证金共375000元)、50000元(网银转账)、50000元(网银转账)。
根据2018年1月26日《进账单》,瑞邦公司向刘水淼付款140004.54元,用途为伍龙路开税票,附加信息为2017年管理费14728元,2018年管理费34369.42元。
根据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2018年7月19日的《工程结算审定价》,案涉伍龙路建设工程一审价5021850.89元,最终结算总价为4974188.49元。
2018年9月18日,普恒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卓达公司与我司在2015年签订《协议书》一份,我司代表该公司在盐城市区境内投标经营,卓达公司收取管理费。2016年8月4日,卓达公司中标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伍龙路建设工程》,合同金额4988719.34元,最终结算价为4974188.49元。本项目属于我公司与卓达公司承包范围内的项目。中标后,现该工程项目均由实际施工方瑞邦公司实际施工直至交付竣工验收,政府审计已结束。当时约定我司收取管理费按工程款总额为标准的2.5%。
本案审理过程中,步凤镇政府、普恒公司、瑞邦公司一致认可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28日竣工,普恒公司、瑞邦公司一致认可审定总价为4988719.34元,普恒公司还欠付1961078.49元,已付工程款301万元的管理费已经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的管理费尚未支付。步凤镇政府亦认可尚欠196万余元。
一、被告盐城普恒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2051.53元。
二、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在欠付1912051.53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9元,减半收取12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90元,由原告盐城市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6元,被告盐城普恒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4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呈蕴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