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盐城市盐南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财保87号 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南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2WPQ00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开放大道南路51号联建楼50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南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8860.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南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8860.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