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

3171某某与某某、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317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敬荣,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羊寨镇中心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保全费1130元,共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慧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