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317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敬荣,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羊寨镇中心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保全费1130元,共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慧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