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支路以南、创新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7801366Y。
法定代表人:AshurWilliamKanon,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首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华夏传媒大厦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CM5787H。
法定代表人:张魁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首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84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9332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81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磊
审判员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