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2956号
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7801366Y。
法定代表人:AshurWilliamKanon,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燕,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1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84506B。
法定代表人:沈威,职务:执行董事。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4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海鑫
书 记 员 陆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