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824号
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金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知博,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Ashur William Kano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代表,
被告: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省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乔保全,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90元,减半收取23445元,由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浩学
人民陪审员 孙 萌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鲁 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