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财保156号
申请人:河北旭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市正定县。
申请人河北旭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名下的津C×××××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5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名下的津C×××××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