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47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建泉,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1597XE?。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宁,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志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松丽
书 记 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