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1597XE。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白建泉,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6389.88元。被执行人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04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76399.88元,执行费10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翟威
书记员谢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