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穆家桥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