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6963无锡市巨东人造草坪厂与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5民初6963号
原告无锡市巨东人造草坪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港南村。
经营者姚晓东,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宇,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原告无锡市巨东人造草坪厂(以下简称巨东草坪厂)诉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巨东草坪厂的委托代理人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东草坪厂诉称:其于2014年3月起陆续供给同创公司人造草坪,同创公司收货后除支付部分货款外,截至2018年10月30日尚结欠货款1079000元,同创公司虽承诺在2019年5月30日付清欠款,但至今未履行,故现要求同创公司立即付清欠款1079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滞纳金。审理中,巨东草坪厂将滞纳金请求变更为按基数477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同创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同创公司自2014年3月起陆续向巨东草坪厂购买人造草坪,同创公司收货后除支付部分货款外,截至2018年10月30日尚结欠货款1079000元未付,当天,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1份,其中载明:同创公司于2019年元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余款;同创公司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逾期款的0.1%向巨东草坪厂支付滞纳金。届期,同创公司未付款,巨东草坪厂虽经催讨,未获,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另,同创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6日和8月26日向巨东草坪厂合计购买计款56000元的人造草坪,该款同创公司已付清。在审理中,同创公司合计付款602000元,现实际结欠巨东草坪厂货款477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巨东草坪厂提供的还款协议1份、往来账明细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巨东草坪厂与同创公司间建立的业务关系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从巨东草坪厂提供的还款协议和往来明细账,结合同创公司未答辩及举证,本院对巨东草坪厂陈述同创公司结欠其货款477000元,予以确认,同时同创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偏高,但现巨东草坪厂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故本院对巨东草坪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创公司未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同创公司给付巨东草坪厂货款477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5元,由同创公司负担。巨东草坪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同创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同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巨东草坪厂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伟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包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