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81民初2744号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52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耿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