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81执保103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52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0×××06账户存款1203521元,期限自2016年11月22至2017年11月21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 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