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864号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5LGGOU。
法定代表人:常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9660585W。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文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室。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钦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丽霞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864号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5LGGOU。
法定代表人:常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9660585W。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文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室。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钦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