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新时空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后收取360元,案件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棣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