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907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966058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