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1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O5Q8KN07。
经营者:***,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港高新铸造产业区滨湖路东侧大庄子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409618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4258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道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