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252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O5Q8KN07。
经营者:***,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港高新铸造产业区滨湖路东侧大庄子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409618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坤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2元,保全费1256元,由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负担,此款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