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18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弘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90667879L),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台村-5号-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391262H),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59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威海弘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092执保327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弘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