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1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朱少颖,女,汉族,住威海市。
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同意在履行期间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092执15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