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富达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威海富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环翠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荣成。
被执行人:解卉,住威海环翠区孙家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1698600元,执行费193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2月25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
执行人 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2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解卉位于即墨市、文登区的不动产、且都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
4.执行过程中,因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未能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6986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鞠鸿钧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吕方胜
书记员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