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保226号
申请人:威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申请人:朱少颖,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本院在审理威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少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少颖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朱少颖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2021年7月19日,威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少颖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按保全标的额17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朱少颖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