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民初284号
原告:福建兴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16602446,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省级闽赣物流城二层乘龙物流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媛,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宁县闽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1F03124,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东路8号。
原告福建兴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宁县闽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淑金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