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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162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饶萍,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594278M。

法定代表人:颜素华,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