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162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饶萍,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594278M。
法定代表人:颜素华,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