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颜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泳,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栋,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华,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0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一、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8294.3元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4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3.45元,由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92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59181.33元;2.判决***与**公司按份承担赔偿款项;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凭鉴定意见认定***的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二、一审法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0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公司已垫付***住院期间产生的全部伙食费用,且***并未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其在住院期间产生其它伙食费用的支出。三、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均没有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严X英仍需被抚养11年零4个月,一审法院按12年计算其生活费,与事实不符。四、一审中***并未提供误工证明、交通费支出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五、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应予以调整。六、为减少诉累和提高司法效率,应对**公司与***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
***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12000元,且医嘱也载明***需要回院取出固定,一审判决要求**公司赔偿合法合理。二、伙食补助费并未足额支付,一审判定足额支付正确。三、***已提供在佛山开户的佛山商业银行流水、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租金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均在城镇居住和生活,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正确。四、***因伤致残,医嘱也证明有后续治疗,右肩有继续功能锻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时间至定残日符合法律规定。五、一审关于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1.***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应支持;2.***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是否应支持;3.**公司主张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支持及被抚养人被抚养年限的认定;4.***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支持;5.***主张的交通费是否应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查,尽管***主张右锁骨内固定存留取出手术尚未进行,相关费用12000元未实际发生,但该手术费用12000元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将该手术费用12000元纳入后续治疗费当中予以赔偿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伙食费是***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费并扣减**公司已垫付的伙食费1000元,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居住和工作,一审法院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的抚养人严X英在***因本案交通事故定残时年满6周岁,一审法院据此确定严X英的被抚养年限为12年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主张适用农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按11年零4个月计算被抚养人严X英的被抚养年限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经审查,***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具备正常劳动能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事故受伤无法从事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应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关于误工费标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水平,一审法院依照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误工天数,***因本案事故受伤致残并持续误工,除住院22天外,根据医嘱其须全休半年及持续门诊治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的伤情、住院天数、医嘱全休天数及门诊治疗情况,认定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公司就误工费所提的上诉主张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虽***就交通费损失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就医治疗确实需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进行门诊治疗的路途及治疗时长等因素,酌定交通费支出为300元,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六,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右侧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右肩锁关节半脱位及头皮挫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并须住院治疗及误工全休。一审法院综合侵权人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的伤残等级等案件情况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主张调低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26元,由上诉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家欣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