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8059号
原告:***,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路17号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1栋2幢801号产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颜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