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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某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8059号
原告:***,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路17号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1栋2幢801号产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颜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