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121号
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路17号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1栋2幢801号产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59427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兆达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0号之一首层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W5TJX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兆达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602110504602023000××××)。2023年5月23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3)粤0604财保5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兆达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已由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