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23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路17号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1栋2幢801号产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594278M。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987.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987.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9.9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