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某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2962号
原告: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FFGTOU,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城路北侧福华金色家园44#S207号。
法定代表人:蒋秋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泉,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阳**置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727482108,住所地泗阳县众兴街道迎宾大道1号泗阳县生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朱卫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