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昂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初377号
原告:洛阳昂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东区盛世和苑1号楼1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文城路北侧福华金色家园44#S207号。
法定代表人:蒋秋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存凯,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昂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昂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7元,减半收取4969元,由原告洛阳昂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非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