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03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217807,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29-B4号29乙-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7106,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做出(2023)辽0112民初103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