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03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217807,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29-B4号29乙-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7106,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做出(2023)辽0112民初103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