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331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晋家坡村幸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应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4699.5元。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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