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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331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晋家坡村幸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应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4699.5元。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