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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18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6部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系该部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皓年,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马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 静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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