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4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5)豫1481民初1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