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1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交通规划勘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军,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云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云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瑞林
审判员  康生悌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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