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鑫鸿亿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43号
原告:兰州鑫鸿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73J5EU4G,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41之14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24170710N,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范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得宾,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云,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438001817L,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鑫鸿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鑫鸿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鑫鸿亿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鑫鸿亿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2元,由原告兰州鑫鸿亿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承担。
审 判 长  任小梅
人民陪审员  张西洲
人民陪审员  李建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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