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渭高速LW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1123民初1943号
原告: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438001817L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工程师,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552D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工程师,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渭高速LW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系项目经理
原告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设计院)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公司)、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渭高速LW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临渭项目部)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设计院委托代理人***,被告公路工程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临渭项目部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会川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费35万元,会川隧道施工监控量测费20万元,合计55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承包了临渭高速第五标段土建工程。2014年3月,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临洮至渭源××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服务合同书》及《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临洮至渭源××隧道施工过程监控量测服务合同书》,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服务工作,并向被告开具了55万元的全额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公路工程公司辩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由项目部和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共同支付原告服务费。
被告临渭项目部辩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由项目部和公路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共同支付原告服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公路工程公司承包了临渭高速第五标段土建工程。2013年10月,公路工程公司设立公路工程公司临渭高速LW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2014年3月5日,甘肃省交通设计院与公路工程公司签订了《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临洮至渭源××隧道施工过程监控量测服务合同书》及《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临洮至渭源××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服务合同书》,两份合同均加盖项目部印章,项目部负责人***在委托代理人项下签字。合同约定由交通设计院对公路工程公司承建的临洮至渭源高速公路会川隧道进行施工过程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施工过程监控量测费用20万元,超前地质预报费用35万元,前述两项费用支付方式为”按项目进展分期计量,按季度支付,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服务,但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施工过程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费用。2016年7月12日,原告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临渭项目部撤销。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过程监控量测服务合同》及《超前地质预报服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的后果,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依约完成服务后,被告理应及时结清合同约定的费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费用,显系违约,故原告要求公路工程公司给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临渭项目部是公路工程公司为完成特定的施工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质,无独立的财产,且该项目部已撤销,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以项目部名义进行的施工等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承担。因此原告请求项目部承担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监控量测费20万元、超前地质预报费35万元,共计55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丽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