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定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民初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民初0019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