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紫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京0111民初8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78 493.6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78 493.6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霍福生
书 记 员 李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