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3464号 原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滨河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6-13。 法定代表人:杨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康公司)诉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亚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9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41920元(自2019年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82567),约定了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标的物为应变计84支和24通道数据采集仪4台,合计金额为129300元;原告的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发货,被告自货物运送至合同指定地点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货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对原告交付的标的物也进行了书面签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39300元,尚欠货款9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其已构成根本违约,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亚派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欠付原告货款9万元,这是因为我们上游的供应商欠我们的款导致的。现在计划分2次给付货款,第一期在2022年1月30日前给一半,剩余的是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请求的利息过高,我们不承担,要求降低或予以减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基康公司第二次发货时间2018年12月7日,亚派公司收货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按约定亚派公司付款日为收货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1月13日前应付清货款,2019年1月14日为违约之日。关于违约损失,亚派公司提出双方约定按应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降低或减免。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庭审证据,亚派公司未按约定于2019年1月13日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现亚派公司尚欠基康公司货款9万元未支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基康公司要求亚派公司支付货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三过高,本院根据亚派公司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按基康公司起诉时即2021年8月发布的LPR的四倍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万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8.8元,由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28.8元,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