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14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凡,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明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B5YW0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33号。
被申请人:南京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93754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中路188号。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明然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提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马纹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明然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冯庆山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华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