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某某、天津市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885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189H。
负责人:巩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蒙,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市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潮音寺后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07504M。
法定代表人:陈新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被告天津市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