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07-25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柯家楼22号。
法定代表人毛宪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生良,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生。
原告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建筑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14年5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教育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生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教育建筑公司诉称,2004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正阳小区4号住宅楼施工。2009年7月,建设方与原告进行了决算,并结清了全部工程款。经多次催促,被告迟迟未到原告处进行决算,反而起诉原告要求支付给被告工程款。经两审法院查明,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1462077.8元,而被告已从原告处以工程款、借款等形式收到款项共1519810.4元,超出应付工程款57732.6元,被告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7732.6元。以上事实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民终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7732.6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举证权。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民终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教育建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462077.8元,教育建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19810.4元。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教育建筑公司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被告***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被告***应向原告教育建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7732.6元。返还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该孳息为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7732.6元及孳息(孳息从2009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此款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 艳
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