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科,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刘生良,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建筑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6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科、教育建筑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生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244元,退还***。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艺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