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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2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新华村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城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蔡叶,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金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金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小莉
审判员李丹丹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世庆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