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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兴波设备租赁站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611执1092号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兴波设备租赁站与***、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兴波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11执1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书 记 员 许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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